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计量管理规定进行生产,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