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计量管理规定进行生产,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