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