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审查通过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