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