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乡镇、村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逐步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具体范围和时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