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质量和计量管理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