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已修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质量和计量管理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