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