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投产后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