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八条已修改对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证件,提供通行便利。对运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