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六条已修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