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一条已修改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