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二条已修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对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有特殊要求的,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