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市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