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登记后,应当向登记申请人签发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的光船租赁、抵押或者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