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渔业船舶以及船用产品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舶以及船用产品实施检验。对未取得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或者养殖渔业船舶控制指标的渔业船舶,不得实施检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