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从事渔业船舶设计、修造的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按照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进行设计、修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