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养殖渔业船舶实行总量控制指标制度。取得养殖渔业船舶控制指标的船舶,享受国家有关补贴政策。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养殖渔业船舶总量控制指标。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养殖渔业船舶总量控制指标内核定养殖渔业船舶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