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港口经营与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渔业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渔业港口经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