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港口经营与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渔业港口,其经营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