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渔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渔业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的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