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