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