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义务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