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设区的市直接管理的学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等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等行政部门职责、权限的规定进行管理。体育、艺术类学校招生和普通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等专长学生的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