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