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教师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或者由学校解除聘用关系;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