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学校有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理而不作处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