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学校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笔试、面试,或者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新生入学的条件或者编班的依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学校校长予以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