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学校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笔试、面试,或者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新生入学的条件或者编班的依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学校校长予以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