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审美、心理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