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第二十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对教师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和培训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或者解除聘用关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