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在职教师培训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培训。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教师轮流参加培训,加强教师培训考核,并保障教师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