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在职教师培训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培训。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教师轮流参加培训,加强教师培训考核,并保障教师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