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第十六条已修改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学校教学工作。实行教师聘用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强化教师岗位管理。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