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教师工资的平均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并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补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