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第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并实行动态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教师编制,不得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