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