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