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