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