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