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