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