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