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