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