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