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