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刊播违法广告更正启事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