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