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