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