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