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