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