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投诉、举报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具名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